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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喜歡槍支武器,加入槍支愛好者的網站QQ群,認識了境外槍販子,后走私、組裝2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4月24日,北京日報記者從北京市四中院獲悉,北京一名槍支愛好者郭生(化名)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在京工作生活的郭生自2016年起經常瀏覽關于槍支愛好者的網站,并加入了網站QQ群交流。經群友推薦,郭生認識了境外的槍販子“老陳”。郭生進入“老陳”的群聊后,通過其在群內發(fā)布的銷售消息,向其購買了氣槍“毒箭蛙”一支,價格為1.7萬元。
講價過程中,郭生希望“老陳”可以給一些優(yōu)惠。“老陳”表示不能降價,但可附贈另一支氣槍“五零”。湊到1.7萬元現金后,郭生通過ATM機將現金直接轉入“老陳”提供的賬戶,并在一年后陸續(xù)收到了“毒箭蛙”與“五零”氣槍的全部零件。
通過觀看國外的槍支組裝視頻,郭生將各零件組裝成槍支,后續(xù)又購買了專門的“鉗子”(壓彈器)自制鉛彈,并為槍支配備了瞄準鏡。組裝完成后,郭生在家中無人時開了幾槍測試過性能,之后未再使用過。
去年,經北京海關緝私局搜查,在郭生住處發(fā)現了其組裝的兩支氣槍,遂將郭生抓獲歸案。經鑒定,兩把氣槍的動力比均大于1.8J/cm²(焦耳/平方厘米),依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屬于槍支。
“我的法律意識太淡薄,很后悔,因自己的愛好觸犯法律法規(guī),對不起我的家人和年幼的孩子,以后一定遵紀守法。”郭生被抓獲后,在公安機關的訊問中十分悔恨地說。2023年2月,檢察機關就此案提起公訴。
北京四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生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2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據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非法持有槍支對于人民生命健康及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不言而喻,即便為了個人愛好而收藏或把玩,也很可能被有心之人竊取,或由于個人糾紛,一時沖動之下用槍傷人,甚至可能因意外走火致他人命喪槍口。因此,個人愛好不能超越法律紅線。如果家中有祖輩遺留的彈藥或槍支,亦應及時、主動上交公安機關;若有涉槍支線索,也應積極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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