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陸火
6月26日,筆者發(fā)布了《河南冤民無罪后郵寄控告信要求追責,信卻被警方“依法”扣押了》,披露了以下事實:
(資料圖片)
河南省南陽市唐河縣一名蒙冤者李旭,在改判無罪后,于2022年8月30日,通過郵政公司,向相關部門郵寄了控告信,要求追究包括唐河縣公安局等在內的錯案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但是,控告信根本沒有走出唐河縣;次日,唐河縣公安向郵政公司發(fā)送《扣押郵件通知書》,把李旭的4封控告信“代收”了。
根據(jù)憲法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李旭已經被改判無罪,是清清白白的公民,既不危害國家安全,亦不涉及刑事犯罪——唐河警方有何法律依據(jù),對其控告信進行扣押?
在相關文章中,筆者指出,唐河縣警方扣押信件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更已涉嫌濫用職權的職務犯罪。
文章發(fā)布以后,來自當?shù)毓俜降尿}擾接二連三。
首先是6月26日晚上21時許,一名自稱供職于“唐河網(wǎng)信辦”的陌生人員打來電話,要求筆者刪稿,他的理由是:未經當事人李旭同意擅自發(fā)稿。
在電話里,這個陌生人反復問我,“當事人李旭同意了嗎?”
筆者反問他,文章寫得不實嗎?唐河警方違法扣押無罪者的控告信,難道不是濫用職權嗎?
這名“唐河縣網(wǎng)信辦工作人員”說,唐河警方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說了不算;文章部分屬實,部分不屬實。
筆者再次反問他,哪里不屬實?該名“唐河縣網(wǎng)信辦工作人員”隨即表示,文章他還沒有細看,一會兒詳細閱讀。
筆者隨即掛斷電話,并一覺睡到天亮。睡醒后發(fā)現(xiàn),手機上有個未接電話,來自這名“唐河縣網(wǎng)信辦工作人員”,時間是凌晨2時許。
李旭本人也通過微信給我發(fā)來信息稱,稿子刊發(fā)的當天晚上,唐河縣官方的人士找到他,希望李旭能與唐河縣官方人士一道,“連夜”前往筆者所在城市(四川成都)“做工作”。
李旭告訴我,他拒絕了唐河縣官方人士的要求;李旭還說,他明確向唐河縣官方人士表示,筆者所發(fā)文章,系正常、正義、理性的輿論監(jiān)督,哪怕他是當事人,亦無權干涉。
6月27日,筆者從多個靠譜信源獲悉,唐河縣官方多名人士,確實抵達了成都。
他們通過中間人轉達信息,希望與我“見面溝通”。
還有一位前同事,也“受人之托”打來電話,問我有什么訴求。
我在電話里說,沒什么訴求,我這個人就是太正能量了,遇到不公的事情就想吼一吼。
以上這類的“待遇”,在筆者從事輿論監(jiān)督工作的這些年中,并不稀奇,也都在筆者的承受范圍之內。
啰啰嗦嗦說了這么多,主要還是因為,發(fā)生了實在不能容忍之事。
有一些披著“河南”IP的網(wǎng)絡用戶,發(fā)布了一些評論,稱筆者發(fā)布的文章“不實”。
還有一個叫做“南陽事我來說”的微博用戶,評論稱:虛假謠言,不實信息,其實就是村霸敲詐當?shù)仄髽I(yè)后,被打擊后報復行為。
就是這條評論,令我感覺有必要再發(fā)一篇文章。
他可以說我寫的文章“造謠”,但是,至今還在污蔑一位經過多年申訴后被改判無罪的蒙冤者,這樣的做法,著實令人憤怒。
李旭因為舉報當?shù)啬称髽I(yè)環(huán)境污染問題,在其耕地、農作物受污染的情況下,接受了該企業(yè)主動提出的數(shù)萬元賠償,卻因“敲詐勒索罪”鋃鐺入獄;申訴多年后,終于被改判無罪,并獲得國家賠償。
這樣的一名蒙冤者,竟然被前來洗地的網(wǎng)評員“南陽事我來說”描述為“村霸”“敲詐”“報復”——
網(wǎng)評員的水平,拙劣得可笑啊,拙劣的背后,是陰暗的內心。
筆者點開“南陽事我來說”的主頁看到,他的頭像,是一名身著特警制服的神秘男子,他的個人簡介則是:
以中原治安為己任,舞刀揮墨,懲惡揚善,全心全意為南陽人民服務。
這個“以中原治安為己任”、卻公開侮辱蒙冤者為“村霸”的人,到底是什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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