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未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告知弟弟,導致弟弟未能參加吊唁、祭奠,弟弟向法院起訴后,姐姐被判賠償弟弟1000元。這樣的一起案件發(fā)生在江西萍鄉(xiāng)。有律師指出,姐姐的行為侵害了弟弟的人格權益。
據“萍鄉(xiāng)法院”官方微信,孫某健系原告孫某城(弟弟)、被告孫某蘭(姐姐)之父,孫某健從2021年2月起居住在孫某蘭位于江西省某縣的家中,直至2021年10月去世。父親孫某健去世后,姐姐孫某蘭在未通知弟弟孫某城的情況下,為父親舉辦了葬禮并火化,骨灰寄存在江西省某殯儀館。
兩個月后,弟弟孫某城從他人處得知父親已經去世,姐姐孫某蘭向弟弟孫某城證實了此事。孫某城認為,姐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他的感情,便向法院起訴,狀告姐姐侵犯“祭奠權”。
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祭奠作為一種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經成為我國各個民族之間普遍存在的風俗習慣,它體現的是對親人的追思、對生命的尊重。法院認為,被告孫某蘭應該及時將孫某健去世消息以及相關善后事宜告知原告孫某城,孫某蘭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孫某城的人格權益,導致原告感情受到嚴重傷害。同時,法院考慮到原告孫某城對父親生活、身體關心不夠,對糾紛的產生亦負有一定責任。
據此,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孫某蘭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孫某城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元。
4月25日,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此案中的姐姐與弟弟有遺產繼承的糾紛。
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孟慶恩律師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分析,幾千年形成的傳統(tǒng)文化和善良風俗中,生者對亡者的悼念和緬懷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這種習慣應當受到人們的尊重,不能因相互之間的矛盾而予以剝奪。吊唁權和祭奠權是基于親屬關系存在于人的內心的一種精神利益,飽含著極強的精神價值和倫理道德需求,其性質應該屬于一般人格權。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人格權是法律保護的。
孟慶恩律師表示,本案中,孫某蘭在父親去世時未及時通知其弟弟孫某健參與父親葬禮,剝奪了孫某健對父親死亡事實及安葬知悉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管理、處分權,相關喪葬事項的決定權,祭拜活動的參與權,無疑侵害了孫某健的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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