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些球鞋交易平臺上,不少品牌的限量款球鞋價格大幅上漲,“球鞋遭炒作價格飆升”的話題一時間引發(fā)熱議。其實,“炒鞋”行為背后可能隱藏著法律風險,消費者須謹慎對待,銷售者也須合法經營,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那么,何謂“炒鞋”?其背后有何法律風險?消費者又該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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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款不惜加價成交
受到籃球運動、嘻哈文化、明星文化等多重影響,很多年輕人熱衷穿潮鞋。如今球鞋市場的火爆,已經遠超昔日人們對一雙運動鞋的想象,球鞋在一些人的眼中,不僅是生活用品,而且還可以囤積居奇,即“炒鞋”。
簡言之,“炒鞋”就是買入球鞋并不用于實際穿著,而是等到價格上漲時再賣出,特別是一些限量款運動鞋更是待價而沽。
部分品牌商還使用饑餓營銷的方式,通過發(fā)售高端球鞋限量款、明星設計款、不同品牌聯(lián)名款等多種方式提升品牌價值,并使用“抽簽”“預約”“排隊”等方式銷售特別款球鞋,增加了稀缺度。為購買到限量款球鞋,一些消費者不惜加價,甚至使用“技術手段”進行搶購。加之各種中間商的層層加價,進一步推高了球鞋的價格。整個市場的購買者從多數(shù)的普通消費者、少數(shù)的收藏愛好者逐漸演變?yōu)榍蛐顿Y者,市場變得供不應求,“炒鞋”由此誕生。
得物、nice、有貨等球鞋垂直交易平臺也應運而生,這些二級市場平臺,每賣出一雙鞋,要抽取一定的服務費、鑒定費、手續(xù)費等。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隨著鞋價的升高,平臺收益也在上漲。與此同時,交易平臺與平臺用戶之間的矛盾也逐步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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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先得厘清該找誰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近日受理了一批與球鞋相關的案件。這類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鞋后,認為球鞋存在走線不齊、鞋底有污漬、包裝問題等質量瑕疵,起訴球鞋交易平臺,要求平臺方退貨退款或承擔賠償責任。通常,平臺方的理由是,原告是因在購買球鞋后價格持續(xù)走低,不愿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故而以球鞋存在瑕疵,要求平臺退貨退款以彌補自身損失,但涉案產品的銷售者為平臺內賣家,原告要求平臺方退貨退款屬于主體不適格。
根據(jù)平臺的規(guī)則,在球鞋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從平臺內購買的球鞋往往來自平臺方的第三方賣家。消費者維權時,須厘清其與平臺方及平臺內賣家之間的法律關系,方能找準起訴對象順利維權。
在面對此類糾紛時,消費者首先應當厘清的是消費者與平臺內賣家之間構成的網絡購物合同關系。
舉例來說,小王從某平臺購買了一款球鞋,后以該鞋存在溢膠、走線不齊為由,起訴平臺方要求平臺退款。平臺方認為,買家須知中已明確“平臺方只是平臺服務的提供者”,消費者在下單前需要勾選了解并同意。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涉案球鞋由平臺內賣家提供商品并收取貨款,消費者與賣家構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交易平臺作為電子商務平臺,并非本案網絡購物合同的相對方,根據(jù)平臺披露的賣家信息,消費者可另行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終,小王要求平臺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此類案件中,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對于與買賣合同直接相關的問題,消費者應以平臺內賣家作為起訴對象。
其次,若賣家嚴重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買賣雙方的購物合同。在一起案件中,小趙在網店中購買了多雙球鞋,但遲遲未收到貨。小趙聯(lián)系到經營者,對方稱店鋪已不再進行銷售無法發(fā)貨,于是他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了幾種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一項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即可解除合同。據(jù)此,若賣家未能按合同約定發(fā)貨,或存在其他嚴重違約行為,導致消費者無法購買到符合合同約定的球鞋,消費者可以起訴平臺內賣家進行維權,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小趙,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有權要求店鋪經營者退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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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未做到”平臺要擔責
如今,許多球鞋平臺都提供鑒定服務,并收取一定的費用,同時宣傳“平臺中存在多位資深鑒定師、通過平臺查驗方可上架銷售”等內容,向消費者作出“保障商品為全新正品”“攔截明顯瑕疵”等承諾。
小吳從某平臺購買球鞋,收貨時當場開箱驗貨,發(fā)現(xiàn)鞋面存在一處明顯的劃痕瑕疵,于是拍照留底拒收。小吳訴至法院,認為平臺方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取費用提供查驗服務,卻未查出商品瑕疵,未盡到義務。
本案中,交易模式與一般網上交易不同,采用的是現(xiàn)貨交易模式,即由買方將貨款轉至平臺,賣方將商品寄送至平臺,平臺在查驗商品后快遞買方,買方確認收貨時將貨款支付賣方。此種交易模式下,買方付款僅基于對平臺查驗服務的信賴,如平臺未盡到義務而提前付款,買方向賣方主張的相應權益將受到影響。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平臺提供個人閑置物品信息、查驗、寄存等服務,雖查驗費用由第三方賣家直接支付,但買家基于對平臺服務的信賴才選擇交易,因此買家和平臺建立了基于商品信息提供、查驗、寄存等內容而產生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因此,平臺應對其未盡到查驗義務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此類案件中,若平臺方在對球鞋交易提供查驗、鑒定、包裝、寄存等服務的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可以選擇平臺方作為起訴的對象。
若違約行為尚不構成根本違約,消費者可要求違約方通過其他方式承擔責任。小鄭自某平臺購買球鞋后,認為涉案鞋盒存在水漬,平臺未盡到義務,要求退貨退款。審理中,平臺方表示,水漬不影響穿著,為解決糾紛可以提供一模一樣的鞋盒。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院認為,鞋盒是商品包裝,并非涉案商品的主體,即使存在瑕疵,也不構成根本違約。平臺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法院不持異議,對于小鄭以此為由要求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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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鞋”哄抬物價涉嫌違法
2019年4月,小黃在某二手交易網站上認識了“鞋圈大佬”小嚴,相熟后互相添加了微信。隨后的交流中小黃得知,這位“大佬”在鞋圈資源很多,美國、韓國等地都有他的專業(yè)買手。“大佬”還給小黃發(fā)了很多圖片,聲稱都是自己收藏的搶手鞋,不乏幾萬元一雙的好貨。小黃深信不疑,他發(fā)現(xiàn)“大佬”手中某些限量款球鞋的單價比市面上便宜了上千元。覺得其中有利可圖,小黃立馬發(fā)布了賣鞋廣告,不到三個月時間,一共向小嚴轉賬“購鞋款”137萬余元。但小黃的客戶收到球鞋后,看到所謂的限量版球鞋居然是假貨。至此,小黃意識到自己上當了。蘇州警方經過調查核實發(fā)現(xiàn)小嚴根本不具有任何實體店股份,也沒有向所謂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最終,小嚴被蘇州市虎丘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炒鞋”行為須承擔市場風險,這看似是球鞋收藏者之間的個人行為,但大多是有目的的經營活動,實質上是經營者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乃至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價格法的有關規(guī)定。
電子商務法中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因此,若“炒鞋”者的網上買賣行為并非零星小額交易,而是構成電子商務經營的,不僅需要登記,當通過電商平臺等渠道進行倒賣球鞋賺取的差價超過一定數(shù)額時,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按照平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為經營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或者不履行規(guī)定的信息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因此,若球鞋網絡交易平臺利用價格波動進行證券化或期貨化的交易,則有可能違反上述規(guī)定,受到相應處罰。
根據(jù)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若“炒鞋”者串通買斷貨源,制造稀缺,哄抬價格,構成了上述所列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則將依據(jù)價格法的規(guī)定,承擔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警告、罰款、停業(yè)整頓等法律責任。
通常來說,參與“炒鞋”的消費者(投資者)往往是年輕人,收入有限,還有可能借助電商平臺的分期付款、網貸等途徑借錢投資“炒鞋”。如果市場崩塌,其帶來的虧損很有可能遠大于消費者的償債能力,由此可能對消費者本人帶來信用風險。
鞋是用來穿的,不是用來炒的。網絡“炒鞋”有市場與法律的雙重風險,面對亂象叢生的“炒鞋”市場,參與各方在球鞋消費和交易中要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投機。球鞋愛好者應理智買鞋,如購買之后出現(xiàn)問題要積極運用法律方式維權;經營者應通過正當?shù)氖袌鍪侄潍@得收益,共同抵制故意擾亂市場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行為。(高雅 作者單位: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