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小學生遭侵害欺凌事件迎來官方通報,兩名9歲小學生被認定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況,對其本人及家長進行訓誡,學校也被行政處罰,但很多人對于未能追究更多法律責任產生疑問,為什么年齡是區(qū)分法律責任的標準呢?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個通報很多人應該也看到了,認定兩個9歲小學生對一個10歲小學生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我之前的視頻提到可能存在猥褻,那么這個通報里是沒有這個措辭的,但是欺凌跟辱罵毆打并列,那這是什么呢?具體通報并沒有解釋。
(相關資料圖)
那么處理結果可以分成三塊。一個是這倆施暴者,現在定的是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二是這倆人的監(jiān)護人訓誡,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三是學校被處罰,新學年縮減招生規(guī)模,校長被解除職務,副校長等老師被辭退。
前兩個簡單說就是批評教育,這個訓誡其實就是司法機關實施的批評教育,但老實說談不上什么嚴厲的處罰,至于矯治、家庭教育指導這更多的是一種教育甚至服務。
至于對受害者的補償,目前從這個通報里只有責令施害者及監(jiān)護人誠懇道歉,沒有看到學?;蛘呤┖φ咭环降慕洕r償,那是沒有還是私下賠償了但未公開,這個暫時不清楚。
其實我之前有一個視頻聊這個事兒,現在看這個結果跟當時估計的差不多,對學校這邊的行政執(zhí)法算是嚴厲了,但是由于年齡限制不可能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和治安責任。
這里再次常規(guī)辟謠:
法律責任年齡跟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一毛錢關系,那是規(guī)定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
少管所和工讀學校沒有取消而是改名未管所和專門學校,不管少管所還是未管所都只能羈押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服刑人員;
不管工讀學校還是專門學校也都只能強制送12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所以跟這倆9歲小崽子一毛錢關系都沒有。
麻煩不要在評論區(qū)聊這些謠言了,我都有點說累了。
那我展開說一個問題,為什么年齡是區(qū)分法律責任的標準。
實際上嚴格來說區(qū)分法律責任的標準是認識能力。就是一個人能否認識自己行為以及產生后果,并對后果做出判斷的能力,所以注意法律責任年齡其實對應的是某某責任能力,能力是關鍵詞。
其實關于認識能力區(qū)分法律責任是貫穿整個法律系統(tǒng)的,并不光是刑法,比如民法典也有民事行為能力。
而且不光是年齡,其實還有其他維度,比如不能辨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殘疾人士、失智失能的老人等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無能力或者限制能力,這并不是因為他們的年齡,而是因為他們的認識能力。
那么對于未成年人的認識能力是通過年齡來推定的,一般會認為小于一個法定年齡的人無法認識自己的行為和可能產生的后果,比如他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性,什么是死亡,什么是精神損害,什么是財產,什么是債務。
曾經有過小孩從26層跳下的案例,這就是典型的對現實社會認識能力不足而不能判斷自己的行為,好在后來沒有摔死。
注意這個認識能力的判斷也是雙向的,既包括責任也包括權利,比如未成年人購買了什么商品,會推定他無法辨識而撤銷合同,再比如小于14歲的女性,即便她本人愿意也不能跟她發(fā)生關系,也是因為她對性和自己身體的認識能力是存在局限的,所以小于這個年齡沒有性同意權。
當然有很多人提,除了年齡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首先說目前全世界都沒有找到足以替代年齡的判斷標準,即便有一些補充制度,比如說惡意年齡補足,也是基于年齡作為判斷標準主體的基礎上的,目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完全脫離年齡來判斷法律上的認識能力。
其次不排除個案中認識能力跟年齡不匹配的情況,但從社會管理手段和法律判斷標準來講,年齡標準是一個公平和效率的最優(yōu)結合。
如果我們現在弄一個類似足球裁判的人,隨機判斷一個人的認識能力和責任能力,你覺得真的公平么?成本又是多少呢?會不會有暗箱操作呢?比如孫小果找人說他認識能力其實只有6歲,你認為哪個制度更好么?反而是年齡這個標準更加公開透明好操作。
而且如果我們用其他方法去評價認識能力,固然有可能對一些原來不足責任年齡的人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是我們對一些不足年齡人的保護是否也會動搖?如果一個14歲以下的女性被認定為有足夠認識能力,甚至是更小的女性,比如10歲,她經過互聯(lián)網的洗禮對性有豐富的認知,你認為應該賦予她性同意權?
所以在我看來討論取代年齡標準純粹瞎耽誤功夫,人類就沒有這個智慧。
那么現在遇到這種未成年人侵害案件怎么解決呢?首先一個大問題,就是未成年人侵害問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如果說一個國家的未成年人要靠監(jiān)獄和警察才能正常成長,一個學校需要靠判決和罰款才能正常運轉,那基本上離崩潰不遠了。
法律是社會的底線不是扶手,我們的教育領域、社會管理領域、文化領域在未成年人問題上要承擔更多的責任才行,如果你們這個學校培養(yǎng)出來的孩子只有法律禁止的事情才不敢干,這是學校還是第十八層地獄?。磕切┧秃⒆尤サ氖羌议L還是魔鬼?
不要把什么問題都甩給法律。
當然了法律也不能缺位,目前法學界對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的討論也很多,比如剛才提到的惡意年齡補足制度,簡單說就是司法機關通過充分證據認定本來不具備責任能力的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上具有惡意,可以清楚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就認為他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這個法律制度是否能引入還在討論,因為這本來是英美法系的一個制度,而且西方國家也有廢除這個制度的情況,能否引入有待觀察吧。
其實就我個人看法,如果跳脫出一定要采取刑事手段的思維,是否可以考慮通過民事手段來推動問題的解決。
比如說大幅提升校園霸凌的精神損害賠償額度,只要在學校發(fā)生霸凌事件,就判決高額的精神撫慰金,然后要求學校先行賠付,再由學校向對方家長追償,這樣就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用經濟手段促使學校和對方監(jiān)護人重視霸凌問題。
我就不信現在學校和家長都這么有錢,這個辦法都不需要走立法途徑,最高法出一個司法解釋就能解決的事兒,比起硬要去調整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引入惡意年齡不足加大力度判幾個天價賠償案,到時候學校自然有辦法解決霸凌問題。
以上就是我對大同小學生遭侵害欺凌事件的一個分享,個人淺見難免疏漏,也歡迎有不同意見的小伙兒伴在評論區(qū)里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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