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欺凌’還是很準確的,打罵侮辱身體、造成精神損害,依法都是‘欺凌’行為?!?/p>
喧囂民意壓力下,由教育、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部門參與的大同市聯(lián)合工作組發(fā)布一紙《關于大成雙語學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調(diào)查處理情況通報》,寥寥數(shù)語,一起引爆網(wǎng)絡的“極端欺辱”事件就被大同官方“依法”美化為“欺凌事件”。
(相關資料圖)
實事求是地說,文字美容在任何一起公共輿情事件之后都并不鮮見,絕無僅有的是,至少目力所及范圍內(nèi),動用“法律專家”為美化暴力尋找法律依據(jù)的,在大同很可能是第一家。本文開頭引述的這句原文,恰恰就是出自“黃河新聞網(wǎng)大同頻道”的一篇《法律專家解讀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與情況通報僅僅間隔2分22秒的發(fā)布效率就足夠說明,這是一條傳達大同官方態(tài)度的“授權發(fā)布”。
誠如人民網(wǎng)在評論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時所言,大同的一紙通報坐實了當?shù)卮蟪呻p語學校存在的校園欺凌現(xiàn)象,也坐實了校方在管理上嚴重失職失責。正是這種在管理上的嚴重失職,嚴重不作為讓涉事學校蒙羞,多人被處理,可謂咎由自取。
只是,鑒于兩名欺凌者均為9歲的未成年,縱使他們“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依照法律“訓誡”已經(jīng)是他們能夠受到的最嚴厲代價了。正義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實現(xiàn),原本,這是處于空白狀態(tài)的法律尷尬,未曾想,在大同或者大同媒體采訪的“法律界資深人士”看來,卻成了他們用文字美化暴力的理所當然依據(jù)。下面,本人就針對“法律專家解讀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中的吐槽點來一次“解讀”。
第一點解讀,專家認為叫“欺凌”還是很準確的,依據(jù)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欺凌的定義和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一部委《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闡述,確實,“校園內(nèi)外、學生之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chǎn)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都可以歸結(jié)為“欺凌”,但這些法條和規(guī)定卻未涉及到超出人性之惡的極端欺辱。
除非能說服我們接受性侵犯也也可以輕描淡寫為“肢體手段實施侮辱”,否則發(fā)生在大同大成雙語學校內(nèi)的逼迫吃屎喝尿、舔自己生殖器、肛門乃至性侵等惡劣行為,明明早已遠超現(xiàn)行法規(guī)囊括的范疇,卻被專家當成了逃避法律懲處的依據(jù),簡直是顛倒黑白。
再者,法律專家不是亡羊補牢,在一起極端欺辱事件之后考慮怎么堵上法律的漏洞,而是絞盡腦汁鉆法律空子,將原本應該填補空白的“極端欺辱”硬生生強行美化為沒有任何情感表達的“欺凌”,簡直是對自身從事法律行業(yè)的一種侮辱,是遠超干出極端欺辱惡行的不諳世事的9歲孩子另一種更深的惡。
更為讓人不恥地是,挾持“涉及未成年人”的幌子,“事件詳情不公開”的大同官方通報語焉不詳本身就底氣不足表現(xiàn),參與解讀的法律專家竟然大言不慚妄下“官方調(diào)查后的通報可信度更高,畢竟此前的各種爆料只是受害人一方的說法,沒有其他證據(jù)能佐證”的結(jié)論,這簡直是“欺負啞巴不能說話”,“缺德帶冒煙”。
第二點解讀,專家認為將同為9歲的趙某某、晉某某極端欺辱行為定義為“嚴重不良行為”是恰當?shù)?,不然就不能依?j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處罰他們,言下之意,縱使社會各界早就對兩名兒童的惡性不能簡單歸于校園欺凌形成共識,而是超出現(xiàn)行法律尚未涉及的性侵犯,但在這些洗地專家的眼中,同“極端欺辱”變“欺凌事件”一樣,定性“嚴重不良行為”已經(jīng)有法可依的邊界了,“訓誡”已經(jīng)是頂格處罰的極限。
這似乎依法告誡我們,你們這些旁觀者就別“給臉不要臉了”,不服氣就去調(diào)整法律邊界,邊界如此,再喋喋不休就是對施虐兒童的權益侵害。
在解讀的第三點中,專家們更是毫不諱言,對趙某某、晉某某“責令訓誡和行為矯治已經(jīng)是在法律范圍內(nèi)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了”,一句“他們的行為的確令人憤慨,可他們是未成年人,而且連10歲都不到”就讓這種帶有嚴重傾向性的觀點表露無遺,更直接的表達甚至只需要一句“加害一方年齡太小了”你就無能為力。
為了將大同通報洗滌到底,專家不僅對趙某某、晉某某免于擔責還受到相當規(guī)格的保護找出了詳盡的法律依據(jù),甚至在解讀的第四點、第五點專門就趙某某、晉某某監(jiān)護人和涉事學校的處理找足了依據(jù)。
專家認為對趙某某、晉某某的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加上道歉已經(jīng)是現(xiàn)行法律可以做到的極限,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學校管理人員被免職也是契合了現(xiàn)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法條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已是“最重的處罰”,連所減招生名額都成了“經(jīng)濟制裁”.
與之相反,社會輿論卻認為對施虐兒童家長的追責遠遠不夠,拋開處于法律真空地帶的刑事追責,受害者家庭對施暴一方和學校的民事索賠似乎合情合理,參與解讀的所謂法律專家卻全然不顧及輿論的這種呼吁。
在解讀大同官方聲稱的“不公開事件詳情”方面,專家們也是不遺余力,認為通報契合了“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規(guī)定。
殊不知,大同嚴苛依法保護2名施虐兒童的背后,帶來的可能是對更多潛在校園霸凌受害者未成年的侵蝕,口口聲聲不離“法律”,實則是對法律真空地帶的逃避,侵蝕的是社會公眾對法律伸張正義的美好期許,埋下了采用私人力量實現(xiàn)正義的惡劣隱患。
非常巧合的是,在大同通報霸凌事件的前一天,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專門針對學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做出了具體細化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學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便于識別判斷和及時制止,增強可操作性。
遺憾地是,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對于性侵害、性騷擾的實施主體還是限定于“采取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員工或者其他人員”層次,并未觸及到大同這起極端欺辱中暴露的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范疇。
當然,這并不難理解,有著嚴苛立法規(guī)程的陜西人大的修法節(jié)奏不可能跟得上正在進行的新聞事件演進速度,但在一起引發(fā)極大輿論反響的極端欺辱校園霸凌事件之后,尚未實施的新修條例似乎很有“亡羊補牢”的必要。
一起暴露法律空白的極端欺辱事件,帶給社會的反思本該是在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前提下,補齊法律短板和漏洞,而不是集結(jié)眾多法律專家的力量在空白地帶為暴力尋找合理性,依托專家的智慧和官方的蓋棺定論,確實能夠在文字層面將刺眼的“極端欺辱”輕松美化為更中性的“欺凌事件”,這種有意識的文字美容,危害性遠超無意識制造“極端欺辱”的學齡孩童。
老話說,公道自在人心,當對公道的闡釋也成為少數(shù)人才擁有的權利,可能距離訴諸私力解決問題的那一天真的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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